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,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,是改变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面貌,治理江河,减少水、旱、风沙灾害,建立良好生态环境,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,是国土整治的一硕重要内容。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:防治并重,治管结合,因地制宜,全面规划,综合治理,除害兴利。第三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。
.水土保持工作条例[J].水土保持通报,1982,(5):1-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