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《水土保持工作条例》,遵循防治并重,治管结合,因地制宜,全面规划,综合治理,除害兴利的方针,切实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第二条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由省计委、经委、科委和财政、水利、农牧、林业、城建环保、铁道、交通、地质、煤炭、冶金、社队企业管理、科研等部门组成,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。其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电力厅。各地、市和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县(区)人民政府,都要设立水土保持委员会,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。
.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[J].水土保持通报,1984,(1):10-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