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全国现有水土保持机构主要分为:一是作为水利部门的一科(股);二是处于半独立状态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;三是相对独立的水土保持局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,水土保持工作开始向着高度系统、高度综合的方向发展,原有的机构弊端就越来越明显,成为“不该存在的棘手单位”。改革方案:一是在水土保持法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,在农委以下设置水土保持处(科),负责管辖地区的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,具体协调农林水等部门的治理活动;二是水土保持执法机构。在当前水土保持法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,可暂时使用第一种方案,并积极创造条件,抓紧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法制体系,力争提早实施第二种方案。